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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判官笔录
卷首】
“血墨判官者,不书生人,不录亡魂,只记骨税。
今夜受案:编号
55-1923-2023,案名《骨税轮回》。
原告:时间本身。
被告:唐雅、刘传新、周世坤、小林。
旁证:55
具童骨、55
枚银元、55
条胡同。
法器:血墨笔(由唐雅第
55
圈指骨磨成)、骨简(由
55
岁刘传新脊椎制成)、
印泥(由周世坤
19
岁骨脂熬化)、判官印(由小林断指截面刻成)。
开庭——子时
14
刻。”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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